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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3)

2014-08-18 16:01 陕西人事考试网 http://sn.huatu.com/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


      七、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禁止性命令的行为,即实施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加以泄露。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九、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国家的司法公正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具体而言,徇私枉法表现为如下行为:①使无罪之人受刑事追诉;②包庇明知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诉;③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本罪的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司法机关,这里是指依法行使刑事执法权的特定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只有前述四种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十、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与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基本相同,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但严格意义上讲,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因为司法活动还包括立案侦查与审查起诉活动,而本罪只涉及审判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由此可见,本罪客观方面有几个特点:①枉法裁判的行为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②必须是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③枉法裁判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本罪主体为司法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而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果行为人过失地作出不公正判决,或者因为业务水平低下而作出错误判决,均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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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陕西_唐翔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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