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2)
2014-08-18 16:01 陕西人事考试网 http://sn.huatu.com/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的,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五、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应申报境外存款而隐瞒不报,且境外存款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是:
(l)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如各级政府机关、各级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滥用职权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木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说,本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编辑:陕西_唐翔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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