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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犯罪停止形态的区分

2014-08-12 09:19 陕西人事考试网 http://sn.huatu.com/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正在如火如荼地备考中,在公务员考试中法律方面的知识因其专业性常常使得考生们难以理解。陕西华图将刑法方面有关知识为大家进行区分。

刑法中的整个内容可以说都是围绕犯罪来展开的。一般说来,关于犯罪的构成是首当其冲的重点内容。但是相对来说,犯罪构成的知识点比较简单,学员也很容易掌握。反而是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知识点,即是常考的内容,也属于比较复杂的内容。因此在这里我们就把犯罪停止形态的常考知识点给大家做一个系统的讲解和介绍,帮助大家掌握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知识点。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犯罪不能进行下去,从而停止下来所处的状态。我们刑法上将犯罪停止下来的形态划分为三种情况: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下面我们逐一来进行讲解:

一、犯罪预备

所为犯罪预备是指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从而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由于主观以为的原因,导致犯罪不能进行下去,从而所处的状态。刑法中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为了便于更加形象的理解,看下面案例:

例:张某为了杀死自己的丈夫,便去镇上购买毒药,买完毒药之后于回家的路上坐车时,放毒药的包被小偷偷去,从而不能谋杀自己的丈夫,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属于?

本案中,张某为了杀死自己的丈夫而去购买毒药,回家路上毒药丢失,导致谋杀行为不能实施。首先我们来判断张某实施行为的性质。本案中张某欲利用毒药杀死自己丈夫,所以购买毒药的行为属于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其次,张某是在回家的路上丢失毒药,所以犯罪还没有实施,处在准备阶段;最后,是因为毒药被偷这个客观原因造成张某不能将犯罪继续进行下去。综合以上,我们可以判断出本案属于犯罪预备。

由以上分析可见,判断犯罪预备的关键点可以概括为两个:第一、犯罪还没有着手实施,尚未实行;第二、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犯罪不能继续进行下去。

二、犯罪未遂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的,从而所处的状态。试看下面的案例:

例:张某意图强奸李某,所以在晚上翻入李某的房间中掀开被子,欲图强奸,结果发现床上睡的是李某的男朋友,张某落荒而逃。请问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属于?

本案中,张某意图强奸李某,所以翻入李某房间打算实施强奸,因此张某现在已经处于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张某进入李某房间中,发现床上睡的不是李某,是其男朋友,从而导致张某的犯罪意图不能实现,这属于主观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犯罪不能得逞,所以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属于犯罪未遂。

从以上分析可见,犯罪未遂判断关键点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即犯罪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而不是处在预备阶段;另一方面即是客观原因造成犯罪不能进行下去,没有得逞。这两点就是判断犯罪未遂的标准。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这种形态可以发生在犯罪得逞前的任何时候。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积极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试看下面案例:

例:甲欲将乙杀死,一日来到乙家中,拔出刀子将乙按倒,欲图杀害。此时恰好,乙的小女儿也在家中,见此情景大哭起来。甲看乙的女儿哭得非常可怜,所以心生怜悯,放弃杀害乙,转身走掉。请问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属于?

本案中,甲已拔出刀子将乙按倒,所以犯罪已经处于着手实施阶段。甲犯罪没有得逞的原因大家要注意,甲是因为心生怜悯而主动放弃的,也就是说甲能而不能,这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最根本的区别。所以本案的停止形态属于犯罪中止。

从以上分析可见,构成犯罪中止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第一、犯罪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第二、犯罪分子主动放弃或积极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当然本案中体现的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如果甲已经把乙捅了一刀,但是又及时把乙送进医院治疗,从而乙没有死,这种情况就属于积极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依旧属于犯罪中止。

以上就是公务员考试中可能涉及的犯罪停止形态的具体三种情形,以及判断各种情形的关键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5年的国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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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陕西_唐翔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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