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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包括: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主体);2、违法或违约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取消、停考、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2)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可能出案例分析题)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老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3、 可能出案例分析题)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
定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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