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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
(五)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和受理;2、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
四、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定义: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1、职务行为主体;2、职务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事实;4、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真正赔偿的是国家(代表国家履行赔偿)。
提出教育行政赔偿请求的途径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五、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定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教师申诉制度,但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行政性的法律救济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由《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六、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定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规定,即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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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小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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