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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教育行政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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