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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高等学校管理
二、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
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即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高等学校宏观管理解决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
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高等学校教学管理1、教学计划管理;2、教学质量管理;3、日常管理。
※(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1、科研计划管理;2、科研组织管理;3、日常管理。(三)高等学校后勤管理。(四)高等学校宏观管理与高等学校微观管理的关系。
我国目前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简答:如何进行有效的高等学校管理?一致性原则主要有:1、清楚地、有说服力地、经常地向教师、学生、董事会成员、校友、工作人员、资助人及各种类型的公共服务机构宣传高校的目标与理想;2、学校的一些重大决定,必须首先告诉学校的教师、学生及职员;3、讨论某一问题时,有权首先作决定的人应该是与问题关系最大的人,应该由他们首先采取行动,与之关系最大的负责人予以裁决;4、教师是高等院校的主人,而不是雇员;5、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保护、激励、培育学术自由;6、行政管理单位是有意义、有权力、有声望的机构,但是不能把行政机构与暂在这个行政单位工作的人等同起来。
第四章 高校教师
第一节 高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法》“教师是履行教学职业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简答:一、为什么说高校教师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一)创造性地传播文化科学知识;(二)多方面拓展大学生智力与能力;(三)塑造身心健全的人。
二、高校教师是创新科技和文化的重要实现者(一)广泛开展科学研究;(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三、高校教师是知识、技术应用的重要参与者
※第二节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简答:一、高校教师的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五)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二)教育教学的义务;(三)思想教育的义务;(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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