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西省城镇社区招考笔试图书 |
扫码购图书,立享优惠! |
2015年陕西社区考试用书:教材+历年真题 |
1、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和其他组织
(3)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包括:①物 ②行为 ③智力成果 ④非物质利益 ⑤有价证券
2、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③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④但在实践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特征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二)成立法人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1)《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典型的法人。
4、婚姻法
1、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2、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履行过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对子女问题已有妥善安排;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军婚
4、重婚: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5、涉外婚姻:一方是中国公民,或双方为外国公民在中国结婚。一律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
5、收养法
1、收养人具备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不能违背的条件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非直系血亲;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这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3、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4、收养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5、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使用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与亲生父母及亲属间的关系消除。
6、终止收养人、送养人之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满10周岁,须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义务,有侵害养子女权益的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
7、终止后果
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未成年养子女的原家庭亲属关系自动恢复;成年养子女进行协商决定
8、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对于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与生活费;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6、继承
1.概念
公民死亡以后,依据法律规定,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2.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
①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遗产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遗嘱继承
①概念: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②特征:一是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二是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
3.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推荐资料:
2015陕西城镇社区招聘考试交流群:399629112
点击查看:在线做题,备考快人一步
点击查看:2015陕西城镇社区招聘笔试课程
点击查看:2016国家公务员笔试课程
——相关阅读——
考试资讯:2021陕西省考公告发布时间|公告| 职位表下载|笔试大纲| 报考条件|招考汇总
图图力荐:2021陕西省考寒假作业| 备考大礼包| 万人模考大奖赛
省考备考:图书网课| 爆款推荐|行测备考|申论备考| 白皮书下载|资料包|笔试课程
历年信息:历年职位查询|历年入面分数线| 历年试题及题型分布|历年考情
华图在线APP--全年300+模考|30W+题库|2000+道申论智能批改|看视频 刷考题
以上是 2015陕西省城镇社区笔试每日一练:8月29日 的全部内容,更多资讯请继续查看:陕西人事考试网、陕西公务员考试网。
(编辑:西安华图)
贴心公众号客服
贴心微信客服
陕西华图教育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