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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6年之后,“五粮液”诉“九粮液”商标侵权案,终于胜诉。据报道,近日,经最高法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集团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这份判决无疑有定争止纷之效:自2010年发现市场上出现“二粮液”、“三粮液”等“N粮液”侵犯自己商标权现象后,五粮液集团便开始维权。但针对“九粮液”、“九粮春”的诉讼颇为不顺。一审认定不侵权,两年后二审又维持原判,足见对此问题的法律认定在实操层面挺有难度。
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申诉后,今年5月最高法一反前两家法院不侵权意见,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判决。这无疑彻底否定了模仿、混同与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也有利于堵住有些企业试图靠钻空子、浑水摸鱼的手段进行投机的路。
而这个判决结果的背后,是最高法认定的严谨、严格。
(386字)
材料摘编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0567379911362522&wfr=spider&for=pc. 新京报: 最高法判“九粮液”侵权:傍名牌别把信誉“傍”没了,有删减。
二、 深度解读
虽然该案件的判决,让五粮液耗费了6年时间,可谓来之不易,但付出总有回报。最高法此次再审判决,不仅让五粮液依法讨回了公道,给了很多想“傍名牌”的企业一个警告。同时也提醒,靠“傍名牌”走“捷径”,除了舆论谴责,更有法律打击,结果得不偿失。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既是最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又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遗憾的是,近年来,一些企图快速获利的商家,将“傍名牌”作为吸引大众眼球、迅速打开市场的捷径之一,不仅侵犯了权利人享有在先的商标权,也容易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使用的“九粮液”“九粮春”标识与原告的“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本质上属于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已触犯了相关法律,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傍名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的频现,一方面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缺乏基本的商业道德约束;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司法的惩戒还未常态化,不能有效震慑“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寄望于商家商业伦理的重塑和自我约束,只有依法捆绑不良商家“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手脚,才能让其“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失却生存空间,而司法个案的威慑,无疑更有助于遏制“傍名牌”的不法侵权行为。
对于“傍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遏制,既需要权利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更需要个案的司法威慑形成标杆效应。对此,司法机关应从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和大局出发,始终把弘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原则作为司法价值取向,对违反商业伦理失范行为的个案坚决依法纠偏。
一言以蔽之,司法个案具有鲜明的警示效应,运用典型个案的司法威慑遏制“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成为共识。只有司法典型个案形成依法严惩“傍名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标杆,那些对法律红线置若罔闻的商家,才会在司法个案标杆效应的法治氛围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主动收敛“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50字)
观点整理自:《张智全:用个案司法威慑遏制“傍名牌”》
三、 参考文章
“九粮液”等傍名牌行为层出不穷,应依法斩断
一直以来,类似“九粮液”这样的傍名牌行为层出不穷,如“康帅博”之于“康师傅”,“周佳牌”之于“雕牌”,“脉劫”之于“脉动”,“豪牛”之于“蒙牛”,“雷碧”之于“雪碧”等,都是这样。这中间,不排除有些“李鬼”已经完成了商标注册,但鉴于其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等的高度近似,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而在现实中,尽管被侵权企业每每主张权益,但成功维权的并不多。
五粮液此次成功维权,也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通过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才最终出现转机。说实话,像这样旷日持久地打官司,不折不挠地申诉,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能够做到。花钱是一回事,耗费在这上面的时间成本也会让企业望而却步。某种程度上讲,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正是市场上“傍名牌”行为屡禁不止的深层原因。
从现行法律看,尽管法律对商标侵权有明确的赔偿规定,但是,若想实现法律的正义,除了之前所说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外,维权企业往往还要面对很多门槛,比如取证问题,一般侵权小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过程都十分隐蔽,追根溯源十分困难。还有,就处罚而言,也很难让那些傍名牌的企业感觉到“疼”,很多时候,这些“李鬼”在一个地方被查,就会很快跑到另一个地方重起炉灶。
何况,出于地方保护的原因,很多地方政府对于市场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缺乏足够的治理动力,这也导致维权企业胜诉难。常见的情形就是,隔一段时间,就会发起一次清理整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动,但集中行动一过去,一切又回到了常态。
这种听任、纵容傍名牌的做法,或许一时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从长远看,一味傍名牌,不仅不可能创造出有竞争力的创新产品,也会败坏被侵权产品的声誉,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发育,得不偿失。
此番最高院认定“九粮液”侵权,无疑释放出一个积极的信号,具有十分清晰的导向意义。这不仅会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也会给基层法院一个正向激励,即法律要旗帜鲜明地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斩断各种“傍名牌”,制止恶意模仿、混淆行为,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本来就是法律的责任。
当然,除了让法律发挥保护和惩罚作用之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也要主动作为,从源头开始治理,共同打造一个清朗的市场环境。
(904字)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佚名http://finance.ifeng.com/c/7onxYFzvK7K,有删减。
四、素材积累
1、“傍名牌”是一种最常见和最“捷径”的弄虚作假手段。
【使用说明】该句可以用在表达“傍名牌”的现状、文章表达的论证部分可以用,以增强文采和说服力。
2、“傍名牌”之所以任性泛滥,其关键诱因就在于其侵权成本过低和维权成本太高。这应该被视为依法破解“傍名牌”频发现象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使用说明】该句可以用在表达“傍名牌”的原因、文章表达的论证部分可以用,以增强文采和说服力。
3、企业经营者只有堂正行事,通过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和服务水平,才能打响牌子,获得市场认可。动歪脑筋,试图通过投机和不正当的办法来获利,最终会付出代价。
【使用说明】该句可以用在表达企业经营的根本之道、文章表达的论证部分可以用,以增强文采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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