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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702、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70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704、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打顶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 

705、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706、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707、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708、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709、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710、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711、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71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713、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用裁定。 

714、高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15、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716、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717、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718、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719、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720、最高院和高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均由高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72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722、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723、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部分 

724、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725、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726、因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727、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728、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729、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730、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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