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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高院复核死刑案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64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643、再审审限为: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644、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645、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646、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647、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648、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个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不是批准会见) 

649、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检察院、法院不派员在场。 

650、刑事案件中,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651、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呢感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65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决定权的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65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654、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 

655、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 

656、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657、开庭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当庭。 

658、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在庭审后提出。 

659、对于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报请最高院核准。 

660、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661、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62、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6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6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65、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666、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667、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668、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669、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由院长决定。 

670、(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三)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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