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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共科目笔试应当按照招聘岗位类别、特点,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合理性,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本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公共科目笔试应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
第十八条公共科目笔试一般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共科目笔试应当设置最低分数线。
第十九条 笔试成绩由公共科目成绩、专业科目成绩以一定比例加权确定,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低于笔试最低分数线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
资格复审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开发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根据岗位需要也可采取讲课、现场操作等其他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内容可设置为若干测评要素。
第二十一条面试一般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授权也可由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开发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面试评委一般由7人组成。
面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式、方法和程序等。面试公告应当在面试起始之日5日前发布。面试过程一般应保留影像资料。面试成绩为百分制。面试成绩应当场告知应聘人员。
第二十二条考试总成绩为百分制,由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一般按照6:4的比例确定。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再并列的,加试考试项目。应聘人员的各项考试成绩应在整个面试结束后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7〕338号)规定执行。
高层次人才、紧缺特殊专业人才的界定,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结构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四条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面试最低分数线为60分。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应聘的下一环节。
体检与考察一般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区县(开发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体检应当在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出台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应聘人员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应聘人员有特殊体检要求的招聘岗位,应当报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明确提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签名,加盖医院体检专用章或医院公章。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院重新检查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复查时应当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
第二十六条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当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应当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查实应聘人员或招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招聘结果的;
(三)应聘人员自愿放弃的;
(四)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聘用
第二十八条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招聘岗位以及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学专业等。
第二十九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经查失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签发同意聘用文件,并核发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单》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对反映问题经查属实,严重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拟聘人员报到手续。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凭招聘文件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单》办理人事相关手续,不再办理派遣、调动等其他手续;聘用人员凭《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办理党(团)关系、档案、户籍迁转等相关手续。
招聘到基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有关规定,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招聘公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报到的和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诚信记录。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按照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三十二条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规定,及时准确地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公开招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考试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原《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4〕170号)同时废止。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xahrss.xa.gov.cn/xwzx/tzgg/60b70aa6f8fd1c0bdc2e2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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