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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图教育政法干警每日一练:《民法学》
贾江涛
民法学常考知识点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2.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所谓良俗,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适用范围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如代办房屋产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代为进行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
不得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代为演出、讲课
(三)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可以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
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在我国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合同的种类
1.有名(典型)合同和无名(非典型)合同
2.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3.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4.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5.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7.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五)结婚的基本要求
1.必备条件
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
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项: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六)继承的基本形式
1.法定继承
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有以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4)遗嘱一般以书面形式做出。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3)代书遗嘱:是指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的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真题回顾
1.(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01).甲谷将一套邮票卖给乙,丙也想买,逐威胁甲。甲只好将该套邮票卖给丙。丙的行为违反的民法基本原则是 (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解析: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本题中丙用胁迫的方式和甲交易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即本题中的自愿原则。本题选A项。
2.(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14)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 所有权
B. 抵押权
C. 留置权
D. 建设用地使用权
解析: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所以本题选择D项。
3.(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30)张某死后留下的下列财产中,不属于遗产的是. ( )
A.自购商品房一套 B.租赁的汽车
C.著作数本 D.股票账户中股票若干
解析: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利,ACD中均为张某的个人所有财产,租赁的汽车不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本题选择B项。
4.简答论述
(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38)简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其他形
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所谓的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5.案例分析
(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40)甲商场出售一批皮包,单价为3880元,商场在制作价格标签时,误将3880元写成了388元。唐某来逛商场觉得价格便宜,决定买一个。商场售货员孔某第一天上班,对商品不熟悉,就将该包以388元卖给了唐某。后商场发现了此事,要求唐某退货或补足价款。唐某拒绝,引起纠纷。
问:
1、唐某与甲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解析:唐某与甲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案例中,商场误将标价3880的皮包标价为388,唐某与商场之间对买卖合同标的额存在重大误解,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2、甲商场是否有权要求唐某退货或初中价款?为什么?
解析: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因此,甲商场有权要求唐某退货或不足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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