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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后】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点评】目前,这一规定尽是笼统的一句条文,并未细化。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会承担何种责任,并未作出细致规定。但有了这条宣示性的规定,细则或者行政诉讼法解释中作出具体规定,将有了依据。
三、可口头起诉
【原条文】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修改后】第五十三条 起诉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点评】该条规定,对于一些无法书写起诉状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予以保障。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行使。
四、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原条文】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后】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点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这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五、增加了“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后】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点评】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我们将于下文中继续为广大考生揭示新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为考生们的复习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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