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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于2014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将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几大亮点问题一一为广大考生进行对比,并梳理出相关考点,帮助考生有效备考。
一、受案范围扩大
【原条文】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修改后】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等决定不服的;
(四)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或者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点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24 年没有进行过大的修改,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原本法律中并未规定,对于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权益这一立法目的,不能得到很好实现,所以,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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