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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高校教师的资格与作用
(一)教师职业是否能被视为专业性职业。
以文理学士学位作为教育专业训练的前提;在教育研究院中实施新的教育专业课程,颁发教育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依据《高等教育法》第46条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4、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国公民,只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即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三) 高校教师的职务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聘任合同期限的内容可包括试用期,一般为一年。根据聘任期限的不同,可将教师聘任合同分为以下几类:1、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定期聘任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五章 高校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1、学生是人;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3、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
(二)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了解)
第二节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学生的权利
(一)受教育权利界说:1、受教育权利的涵义;2、受教育权利的性质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规定。1、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2)获得学金权;(3)获得“公正评价权”;(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5)申诉起诉权。2、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2)组织社团权。
(三)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教育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责任的法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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