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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具有法人的地位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一)申请;(二)审批。
※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一般学校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二是作为高等学校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一)《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第4章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1、招收残疾学生;2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论;6、进行人员考核;7、支持勤工俭学;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10、依法管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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