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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之解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013-11-29 17:28 国家公务员考试 http://sn.huatu.com/gjgwy/ 作者:陕西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公务员面试之解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法律在国考当中经常被考到,而行政法又是历年国考法律部分内容考察的重点。在行政法当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内容十分重要,近年的国考真题有所涉及,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许多考试在备考当中,把握不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内涵,常常混淆两者的关系,给备考造成诸多不便。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华图教育集团优秀教研团队中的老师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内涵及关系加以解析,供大家参考。
  通俗地说,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下级行政主体所做出的侵害其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行为做出处理。例如,A县B乡政府对张三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张三不服,向A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A县政府撤销B乡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为典型的行政复议。不难发现,行政复议呈现的特点是:首先,上级行政主体与下级行政主体直接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如县政府领导乡政府;其次,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再次,行政复议必须经过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如张三向A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后,行政复议中,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其法理依据是行政机关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既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么领导机关既可以判断被领导机关的行为合不合法,也可以判断被领导机关的行为合不合理。
  与行政复议不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做出的侵害其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加以处理。例如,A县B乡政府对张三做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张三不服,将B乡政府诉至A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认定B乡政府的行处罚行为违法。显然,行政诉讼呈现的特点是:首先,法院与被诉行政主体直接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我国,法院系统有权对行政系统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监督;其次,行政诉讼必须由权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最后,行政诉讼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进行合理性审查,即A县人民法院只可审判B乡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可审判B乡政府的行为是否合理,这是因为法院系统仅仅有权监督政府系统行为的合法性。
  总之,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法院系统对行政系统的行为进行监督,行政复议中,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既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而行政诉讼中,法院与行政主体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只可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可进行合理性审查。

  华图教育  郏龙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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