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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职位资格条件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资格复审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资格审查单位审核。

  (十七)部分职位要求通过外语四、六级,由于四、六级改革后只有分数,未定通过与否,如何判定?

  部分招录职位要求外语四、六级合格或有证书,按国家外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有关精神,四、六级考试改革后总成绩在426分及以上即可判定为合格。

  (十八)在职人员需要出具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吗?

  基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的,须提供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资格复审部门同意,可延缓至体检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其他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与原工作单位劳动(服务)合同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有关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已经明确通过相关考试,但尚未领到证书怎么办?

  报考职位要求具有计算机、外语、会计从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资格或等级证书的人员,若已经考试合格但尚未领到证书的,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供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成绩单或相关证明。

  (二十)怎样理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是通过体检确定的。体检的标准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民警察职位的身体条件还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上述文件详见公告附件)。体检中部分项目的检查可能对妊娠期人员的健康有影响;同时,体能测评属剧烈运动不宜参加。建议妊娠期人员审慎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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