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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头税”的危害很大。首先,损害的是政府机构形象:为了完成所谓税收任务就随意找理由让企业多交税款,毫无疑问是滥用职权,甚至涉嫌“敲诈勒索”,例如河北献县的“过头税”事件,若企业不交,那么税务局就以“查账”相威胁。其次,未经法定理由对企业征税,这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赤裸裸的侵犯。最后,过多征税影响了经济发展。越是经济差,税收征管越严苛,这无形中会加重企业负担。就像有税务系统人士指出,“企业已经很困难,地方不减税反而还加重很不合理,但我们执行人员也没办法。”
“过头税”体现了税务部门的种种陋习,也体现了在经济困难时期地方财政的窘迫。不过这都是表面现象,我们还需追问,为何过头税只在经济不景气的年份发生?
一个更令人感兴趣的现象是,据国家统计局信息,今年前三季度,只有内蒙古、浙江和上海三个地方的财政增速低于GDP增速,其他各个省份的财政收入增速都高于GDP增速,江西最有代表性,其GDP增长为10.6%,而财政增速是33%。为何财政收入增速会快于GDP的增速?
这一切都缘于我国量出为入的财政预算体系。我们的预算非常有特色,那就是不仅要预算支出,同时还要预算收入,这就决定了很多时候纳税人要为财政部门估算的收入承担额外的支出,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直接影响企业和居民的宏观税负。在中国,以流转税、从价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中,税收总额对物价水平、经济周期高度敏感,也呈现周期性波动。
这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在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下,财政收入飞速增长,意味着支出规模随之扩张。但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甚至负增长时,支出规模并不会相应调整。这时财税部门就会倾向于量出为入,增加新的税种或者指定用途税(费)来筹措资金,例如各种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房产税试点等。
收入增长时的量入为出与收入下降时的量出为入交替进行,是近二十年全社会的宏观税负不断爬升的首要原因。因为政府的事权并不由其他机构决定,支出规模当然就没法被约束。于是,收入支出一盘棋,都是财政部门在自说自话。
也正是这个原因,征收过头税现象才会在各地轮番上演。这表面上看是税务征管人员没有依法行政,但更深层次体现的是我国财政预算工作中的弊病:一旦经济稍不景气,那么税务部门就会为完成税收征管任务而下各种努力。
问题是,税收本该是营业活动的副产品,而非目的。如果本末倒置,焉能禁止“过头税”现象再度发生?
过头税屡禁不止背后的潜规则
“过头税”是指各种变相的过度征税,在时间上表现为把未来一年、两年、三年甚至是N年的税收提前收了上来;在幅度上表现为通过提高税率,随意罚款等实质上收一些不该收的税收和费用;在项目上表现为巧立名目,甚至是河北这样的“钓鱼岛税”。征收“过头税”并不是一个新鲜事,每当经济滑坡,财政增收减缓,“过头税”就抬头。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三令五申不允许收“过头税”。
面对当前的这一波经济下滑,社会各方面的声音均是减税,不仅是结构性减税以减轻企业负担,而且建议全面、全方位的减税降费,以激发经济活力,扩大内需。其实,征收“过头税”的危害,是不言之明的,一是玷污法治,危害政府的公信力;二是增加企业负担,进而转嫁给消费者,给经济下滑雪上加霜;三是影响地方投资环境,不利于吸纳投资,促进就业,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过头税”法律政策不允许,危害甚大众人皆知,但为何屡禁不止呢?根本的原因,还是出在我国的税收征收体制上,一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税收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而现实中共享税难以共享,中央税挤占地方税的问题长期存在,造成了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相当多的地方政府财政十分困难,从而让地方政府不得不考虑通过征收“过头税”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
二是我国税收征收有一个长期存在的“潜规则”,即只增不减,甚至是动用“下计划、定指标”的方式进行,计划指标层层分解,指标完成情况甚至与考核、升迁挂钩。由于大企业、上市企业的税收管理往往在上,基层难以下手。在地方的中小企业税收贡献本就十分有限,地方税务部门便不得不想千法、设万计来漂亮完成任务,于是“过头税”就顺理成章地出现了。在经济困难时期,企业纳税能力也到了极限,于是钓鱼岛开战的“爱国税”也被开发出来了。
税收的征收依据应该与常理与法理相吻合。与常理相吻合,就是税收征收量应根据税源的实际状况而变动,增收的前提是纳税人的收入增长;与法理相吻合,就是要求税收法定,一切没有法源依据的税费都不应该征收,更不能缘自政绩考量的官僚意志。既然目前“过头税”抬头的动因是我国的税收体制,那么,解决“过头税”问题,也就需要对阵下药。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就“过头税”问题,财税体制改革,至少应该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的法律法规,目前的法律对偷税、逃税、漏税、拖税的法律责任界定较为严格,但对违法征收税费的法律责任界定,却不够完善,出现“过头税”往往也只能批评和责令纠正,无法从根本上形成威慑力,应通过立法建立纳税与征税相对等的法律责任。
二是健全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一方面,要严格财政预算约束,根据财力决定预算,不能不顾财政实际,而一味大投资、大建设;另一方面,要根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型的趋势,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合理界定共享税种及比例,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同时,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打造地方支柱税种形成主体财源,建立地方政府的财力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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