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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面试和专业考试
  面试工作由各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我局制定的《汉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暂行办法》组织实施。面试方案在我局备案后,就面试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等,主管部门应于面试时间前三天负责通知参加面试考试的应聘人员。
  各主管部门要建立面试考官库,考官库人数要在每场考官人数的四倍以上。考官库由我局考官和外(特)聘考官、主管部门考官和用人单位考官组成,各占25%。
  每场面试的考官人数为七人,由我局从考官库中临时确定。
  是否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由各主管部门决定和实施。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报名前,专业科目考试方案须在我局备案;报名时,就有关《专业科目》考试的相关问题在汉中市政府网上公告。
  (四)体检和考察人员的确定
  面试结束后,按照所报考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应聘人员。综合成绩相同时,《公共科目》成绩高的排前。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百分制)占50%,面试成绩(百分制)占50%。
  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制)和面试成绩(百分制)各占25%。
  进入体检和考察的应聘人员确定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将《综合成绩统计表》报我局备案。备案后,各主管部门再对确定的参加体检和考察的应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五)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着重考察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有无违纪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全面、客观、公正的确定被考察对象的考察结果,并将每名考察对象考察结果报告我局。
  (六)体检
  由主管部门组织。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到我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具体的时间、地点等由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
  对体检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告知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如有疑义可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必须由医院、体检医师和监督人员同时签字确认,并通知应聘人员。
  (七)公示
  各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把面试、体检和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名单报我局,由我局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八)终审和聘用
  1、公示合格的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到我局接受终审:
  (1)报考未就业毕业生岗位的:普通高等院校未就业毕业生,须持:无就业单位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报名时要求的证件等。
  非普通高等院校未就业毕业生,须持:失业证登记手续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库手续和报名时要求的证件等。
  (2)报考基层工作经历岗位的:
  在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持:县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介绍信和报名时要求的证件等。
  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和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但未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持:保管档案的县级及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介绍信和报名时要求的证件等。
  所有人员还须提供《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和所报考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如:《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等。
  应聘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它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应聘人员个人负责。
  终审不合格的,取消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
  2、终审合格的,凭我局签发的《陕西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等手续,到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到、办理人事、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同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按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招聘纪律和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该通知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在我局的指导下按规定的时间认真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确保此次公开考试招聘工作公正公平的顺利进行。
  (二)招聘公告一经发布,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变更相关信息。
  (三)公告的各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不得变更。资格复审、面试、公示地点的选择要按照以人为本、方便应聘人员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只能选择一个地点集中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公示等地点要提前告知。在资格复审过程中,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次公开考试招聘工作的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再设置歧视性等其它规定。否则,因主管部门资格复审不严或审查标准不一致而引起的不良后果,责任由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妥善处理。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按照陕人发[2006]10号文件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次招聘工作和应聘。
  (五)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统一向社会公布的该文件执行。对考察、体检不合格者,招聘单位不得聘用。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六号)和原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陕人发[2006]10号)执行,不得擅自招聘。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工作人员,不予认可,应予以清退。
  (六)对于在本次公开考试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组织的同类考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聘人员自负。
  (七)整个招聘工作中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为了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平,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责任制,谁违规谁负责。对违规操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要全程监督,招聘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要按规定存档备查。
  (八)对于在招聘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时与我局事业单位管理科联系。
  联系电话:0916--2628606,监督电话:0916--2626190。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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