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5 08:42:24 陕西公务员考试网 //sn.huatu.com/ 文章来源:陕西先锋
第四章 职务、职级任免与升降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县处级领导职务或者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互认转换。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拟任职级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工作实绩、任职年限、纪律作风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的任职年限、程序、审批权限等要求,根据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
机关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考准考实拟晋升职级人选的政治素质。
第十九条 对有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涉及党的领导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不足,作风不严不实,职业道德失范,专业技术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被认定为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级层次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级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测查政治素质、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根据职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有关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进行测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有针对性地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采取体现职位特点的考核方法,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引导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应当按照知识更新的需要,强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培训。
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或者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级。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者职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领导职务、职级。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院士参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评定等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科技奖励和科研项目评选,纳入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 机关应当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公开发表存在严重政治问题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应当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原所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离职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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