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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考面试热点谁让“同命不同价”一直飞?(2)

2013-02-07 16:41 国家公务员考试 http://sn.huatu.com/gjgwy/ 作者:陕西华图 来源:未知

【导读】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交流:229702677,国考笔试成绩查询、面试名单及面试备考资料等更多资讯敬请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


  诚然,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17条曾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这一条款一度也被舆论认为是保障 “同命同价”的法律依据,但稍加仔细解读,又会发现,它事实上并不可能真正确保“同命同价”。因为对于“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它仅仅只是规定“可以”,既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而从字面上看,“可以”不过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选项而已。因此,严格而论,“同命不同价”并不违反《侵权责任法》。
  事实上,这也正是为什么尽管“同命不同价”屡遭诟病,但却长期挥之不去,而“同命同价”尽管合情合理,却总显得难以充分保障落实的一个基本法律背景。回顾近年来许多重大安全事故的赔偿状况,不难发现,虽然“同命同价”情况确实越来越多,但是它们又并非法律制度下的必然产物,而往往是“舆论压力”“领导重视”的非制度化临时结果,无论是否“同价”,还是具体以什么标准“同价”,都缺乏一个事前可以充分确切把握的“准谱”。如2011年著名的温州动车事故,其赔偿标准在短短几天之内,便从最初的17.2万元,变为50万元,最终又确定为91.5万元。
  因此,要想确保“同命同价”,不仅“同价”且能尽量“同高价”,必须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修订上述司法“解释”,删除按城乡区分的赔偿计算标准,真正确立“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并将最高20年的时限进一步适当延长;修订完善《侵权责任法》中“同价”条款,将“可以同价”改为“必须同价”。
  死亡是伟大的平等。这里的“平等”,无疑不应仅是“人人皆有一死”的自然意义上的平等,更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制度意义上的平等。惟其如此,作为平等的死亡,才真正堪称“伟大”,既是自然法则的伟大,更是人类社会规则、法治秩序的伟大。
  .城乡二元户籍改革迫在眉睫专家建议加快推进户籍改革 鼓励就地就近城镇化 户籍改革是一个平权、赋权,盘活社会资源、重整结构要素的过程,其中的核心,是城乡落差,改革的主旨,就是要在“城门”上做文章。理想化的办法,是拆除门槛、废弃“城门”。但问题是,眼下而言,让挤破脑袋的“北京户口”与边远山区的农村户口等价起来,既不现实,也不理性。一是诸多城市未必有容纳“穷亲戚”的心;二是客观上他们也没有拿出公共资源招待“进城者”的力。
  2012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份通知实际是国办于2011年2月26日印发,时隔一年与公众见面,曾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为有“积极稳妥”的前提,这份通知上体现了“留有余地”的特征:一者,户籍改革,特别强调“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与户籍脱钩,这也进了诸多新闻的标题或导语,但冷静下来看看,这三者与户籍的关系已经越来越弱,倒是绑架在户籍之上的住房、高考等核心问题,是亟待纾解的顽疾。遗憾的是,一个“等”字,估计也令地方部门在执行的时候有了自由裁量的机会。二者,城市承载能力再次成为“拆门”或者“多打开一点空间”呼声的挡箭牌,没有任何数据可以考量的“荷载能力”,常常成为“关门”的不二理由。但是,我国香港及日本东京的经验告诉我们,城市化的极限是个悖论的命题,人多或者人少,只要遵循了市场逻辑,断不至于酿成灾难。
  面对户改,我们经历了1978年之前的严格控制,也尝试过1984年之后的“开门迎客”,直至2001年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每一次转身,与经济社会的转型相辅相成。户改,不只是兑现宪法公平权益的政治大戏,更是适应社会存在的经济体制。先赋差异下的户籍区隔,已经滋生出“同命不同价”等症结。如何打开“城门”悦纳每个公民——这不是讨价还价的愿景,而是必达必至的方向。[详细]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宣布,让“城镇化”这个主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一号文件里关于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等表述,也预示着新型城镇化已经开启。户籍制度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检验标准就是是否能够真正实行平等的国民待遇,在所有涉及的民生方面,都应该是统一的标准,不能够再搞这种双重的标准。但是户籍制度的改革在什么样的监督体制下能够公平、合理的改革,能够避免产生“户多多”这样的社会怪象,还需要改革政策的制定者进一步摸索、探寻。
  在户籍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不应该光看到户口的统一,忽略了待遇的不一样,那改革便毫无意义。不解决待遇不平等的问题,户籍改革便会成为一句空话。户籍改革,不单单是统一户口,而是要平等,这个才是户籍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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