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西公务员时政热点:欠薪现象为何抬头(2)
2013-01-26 13:55:50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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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欠薪处罚不够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恶意欠薪”入罪。“恶意欠薪入刑在初期,确实给办案人员带来了法律依据,给农民工很大鼓舞,也给恶意拖欠工资的黑心老板以震慑。”沈阳公安局维稳支队副支队长孙波介绍。“近两年过去了,沈阳一共刑拘了49人,法院仅判决3人,还全部是几个月的拘役。入刑初衷的震慑力大大降低。”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23日起施行。有关人士分析,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解决相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而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其实,2011年10月,市农民工维权中心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会签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定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规定五个工作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而移送标准为欠薪1万元以上,下发责令支付书后仍不履行清偿义务的;如果欠薪人选择逃跑,则不受欠薪额度的限制,公安机关立案后,可开展网上追逃。”沈阳市农民工维权中心主任傅宏宁说。
保证金制度未真正落实
几年前,随着清欠风暴的开展,各地出台了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性措施。例如,辽宁在2009年出台的《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中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在规定日期前向指定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部门将从保证金中支付。缴纳比例为工程合同款的2%。对于不交纳保证金的工程单位,建委、安监等相关部门不给其办理开工许可。
但实际上,这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未真正得到广泛落实。沈阳市公安局维稳支队专案大队大队长周犇警官告诉记者,在他们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每年上百起案子,建设企业很少缴纳工资保证金。“无保证金可以执行,加大了处置这类案件的难度。”
“现在的房地产项目,动辄几亿、几十亿元,而且建设周期较长,保证金需上千万乃至上亿元,会长期占用流动资金。许多企业能省就省,宁肯花钱打点相关部门,也不愿意缴纳保证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说,“有些部门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给办理开工许可的规定,在有些地方也成了一纸空文。”
“关键还是要各部门形成合力,加大打击和司法处理力度。”孙波说,“像现在的情况,就导致一些违法者无所忌惮。抓了我,把工钱还了就没事了。抓不住,就赚了。我们摸查,沈阳一个叫李保国的,名下企业拖欠工资款高达1亿元左右。现在是哪个区警方抓他,他就偿还哪个区的拖欠工钱。”
一些专家建议,要加大对恶意欠薪的行政处罚力度。罚款上限2万元,缺乏震慑力。还应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建立黑名单,施工单位一旦恶意欠薪,禁止在当地建新项目,逐出市场;一些政府机构如果欠薪,禁止上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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