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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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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岁尾往往是欠薪高发期,企业欠薪问题进一步凸显。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1月22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1月23日中国法院网)
这一司法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首次明确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认定标准,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
向恶意欠薪行为亮出司法之剑,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遏制恶意欠薪现象的有效举措。年关岁尾正是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的好时机,司法机关要准确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宣判一批恶意欠薪案件,充分发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震慑作用,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真正成为惩治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
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为破解讨薪难这一难题,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认为是惩治欠薪恶行的“尚方宝剑”。根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那更会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新规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尽管在立法过程中有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但尘埃落定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入罪,无疑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客观地讲,与愈演愈烈的恶意欠薪现象相比,各地司法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治罪的案例依然偏少,还没有达到依法遏制恶意欠薪的预期效果。与醉驾入刑效果显著相比,恶意欠薪入罪尚未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为什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实际适用现状与被视为惩治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的立法预期存在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与被恶意欠薪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高,举报不主动不及时有关外,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身的立法操作性不够强也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过于原则。相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司法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适用将更加得心应手,司法裁判对恶意欠薪的震慑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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