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比较
每年的社区考试中均会涉及到法律中民法这个部门法的考查,但是考查的知识点没有一般的事业单位考试考的多,总结近几年的真题会发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直都是高频考点,然而在平时的授课中,很多同学反映对于这两个能力傻傻分不清,那本文就简单的区分一下二者的不同之处,以便各位考生准确答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两个能力到底指的是什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大家会发现这两个概念的表述非常的相近,都是指某种资格,那资格又指的是什么意思呢,比如说师范专业的毕业生一般都会考教师资格证,法学系的毕业生都会考法律职业资格证,那资格证的作用就是你去当老师、律师的一个最低门槛,也就是说毕业了之后你可以考公务员也可以做老师,但是你要是做老师就必须有资格,所以说资格可以简单认为就是其一种可能性,那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一个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可能性,比如说对财物享有的所有权是一种权利,那你什么时候有这种可能性呢,一般我们认为一个人出生之后到死亡之前都是有这种可能性的,但是如果你生前享有很多钱财,去世之前也没有花完,那你死后还能享有对金钱的所有权么,那答案是肯定没有的,因为去世之后你就不在是一个真真正正的自然人,是没有这种可能性,所以我国才制定了继承法,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他的钱财就应该要由继承人来继承,以明确财物的归属,定纷止争。所以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过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其中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那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又有何区别呢,二者都是一种可能性,但是我们仔细分析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会发现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自然人后天经过自己的努力才能取得的一种可能性,并不是天生就有的,是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而取得的一种资格,也就是说只要是个自然人都有对财物享有所有权的可能性,但是真正去实现所有权当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那是需要一定的行为能力的,而我国规定的行为能力大小是和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况息息相关的。根据这两个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所以说,一个人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比如一个3岁的小朋友他具有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但是对于1000元这么大数额的金钱他并不能自己独立的去处分,他想要花1000元去买玩具需要他的父母为他代理行使,但是一个30岁的成年人自己挣得1000元即可以自己去支配,我们认为他享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其实两个能力分不清楚,主要是因为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而语言在表达某些概念时是有局限性的。故而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时需要我们仔细体会多加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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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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