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抗辩权
在我们的社区考试中民法部分一直是重要的考点,但是有一个知识点是我们平时复习中容易忽略掉的,
先看下面这道题:
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 )
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
B.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
D.甲因货物买卖享有对乙的金钱债权200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则称双方债务抵销
所以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关键就是帮助同学们梳理在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学习中需要掌握的有关抗辩权的知识。
抗辩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中的抗辩并不完全是诉讼法上的抗辩,而是兼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的权利。
首先,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
民事权利如果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因为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其行使的结果是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
其次,同学们要掌握几个典型的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几种典型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最后,要知道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的划分。
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那我们再回过头看文章开头的题目,就应该一目了然了。正确选项为D。因为抗辩权属于权利,即用一项权利使另一项权利消灭。仅D项的抵消权是对抗权利的权利。A项无权利关系。B的时效主张为抗辩,但不是乙享有的权利。C为撤消权,不针对甲的主张。大家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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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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