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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遗嘱的常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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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近些年民事法律行为不论是在事业单位考试或是三支一扶等其它法律考试中,这一部分的内容出现频率非常之高,相对文史部分的死记硬背,法律考题会较为灵活,多以现实案例出现。以下,我们便对这一部分内容做以简单梳理和掌握。
一、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二、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准备材料:
财产凭证(如涉及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即可。如公证人员认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办理时长:
如果材料齐全,公证处会很快安排公证员办理,办理过程中 公证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顺利的话,1-2个小时就可以搞定。
收费标准:
遗嘱公证一般收费300-500元。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三、遗嘱变更或撤销
1.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改。“变更”包括“补充”“部分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立遗嘱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遗嘱。取消原遗嘱,遗嘱的内容即无效。
3. 遗嘱的变更、撤销方法
(一)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二)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
过去考题也涉及过新中国成就以来的伟大成就,比如:
例1:张三在2012年被诊断出了心脏病,立即写了一个自书遗嘱说死后所有的钱归大儿子张小三继承,结果有一天做菜时多放了盐,被大儿子打断了腿,于是其在2013年又立了一个公证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全部遗产归我妻子小花所有。2014年张三发现妻子与隔壁老王有染,于是张三心想我不能便宜了这对奸夫淫妇,于是张三在2015年又立了一份录音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全部遗产归我的小儿子张小四所有。某日,张三心脏病发,让张小四送他去医院,张小四不是很情愿,于是张三当着十个邻居的面说死后所有的财产归女儿小芳继承,说完就咽气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张三的遗产应归谁所有( )。
A.张小三 B.小花 C.张小四 D.小芳
【答案】B
【解析】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同时《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有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产归小花继承。故本题答案为B。
例2:张三在2012年被诊断出了心脏病,立即写了一个自书遗嘱说死后所有的钱归大儿子张小三继承,结果有一天做菜时多放了盐,被大儿子打断了腿,于是张三在2015年又立了一份录音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全部遗产归我的小儿子张小四所有。某日,张三心脏病发,让张小四送他去医院,张小四不在家,于是张三当着十个邻居的面说这个不孝子,关键时刻不在家,我死后所有的财产归女儿小芳继承,然后小芳把张三送到了医院,抢救好了,但一年半之后又突发心脏病死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张三的遗产应归谁所有( )。
A.张小三 B.国家 C.张小四 D.小芳
【答案】C
【解析】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同时《继承法》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题目中,小芳把张三送去医院抢救好了,所以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张三生前的最后一个有效遗嘱录音遗嘱,钱归张小四继承。故本题答案为C。
以前按照老人来说写遗嘱是属于挺不光彩的一个事情,都是藏着掖着,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去立遗嘱,甚至在遗嘱行业内有一句话叫一纸遗嘱人间百态。根据信访案件的统计,在民间纠纷中唯有财产继承的纠纷是持续走高的,其中就是因为没有遗嘱而引发的继承纠纷高达73%。在过去由于传统的家庭自给自足的经济以及财产与身份继承了难以割舍的分割的一个特点,被继承人通常不能按照自由的意志去指定继承人和决定继承财产的一个数量。而如今随着人口的老龄化家庭财富的增长以及思想观念的一个转变,立遗嘱的需求与日俱增而且趋于年轻化,办理遗嘱的老年人的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渐降至72.09岁,因而相对的考题中关于此部分的涉及也会增加,需要考生们对考点深刻理解并学习。
华图教育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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