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 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
【解题思路】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步,11周岁的张某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作为监护人,可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进行付款。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是张某可以独立实施的合法有效民事行为。
C项:同A项。
D项: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张某的父亲有责任付款。
2.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 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 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答案】C
【解题思路】
第一步,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此题具有秒杀性,由C项关键词“登记……子女名下”可以看出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项: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法定孳息,但在司法实践中,租金的获取与房屋的管理密切相关,需要夫妻双方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故法院常将房屋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因此关于房屋租金,常以推定共同所有为原则,以认定个人财产为例外。B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C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D项: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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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西安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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