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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刑法

2017-11-13 09:32 国家公务员考试 http://sn.huatu.com/guojia/ 作者:西安华图 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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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犯罪时的情况为准)

刑事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无论如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②相对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如有犯罪行为,则应负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精神病人、聋哑人和盲人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①犯罪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

直接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还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可能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还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②犯罪过失:知道实施的行为有危险而实施,(但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件: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指为犯罪所侵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1)危害行为(任何犯罪的具备条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①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

②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义务来源: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危险前行为引起。

(2)危害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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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西安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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