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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考试中经常考察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共分为四种,即有效、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和效力待定。
为了让学生看起来更加一目了然,笔者将这四种效力形态进行简单的总结,做成表格如下。
就这一表格中的几处细节问题,笔者特别加以强调。
第一,关于无效和可撤销可变更这两种效力形态,都涉及欺诈和胁迫两种情形,那么它们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如果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并且欺诈和胁迫行为损害到了国家利益,那么这个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无效的。即便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只要欺诈和胁迫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仅仅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为可撤销可变更。
第二,关于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形,我们表格中列出了两种,一种是无权代理行为,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还有一种,表格中并未列出,但是是笔者特别强调的,即无权处分行为。为什么要特别强调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就是非所有权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例如甲将杯子借给乙,乙却将杯子卖给了丙,则乙的行为就是无权处分行为。那么,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如果在2012年之前,我们可以肯定的回答是效力待定,2012年之后则有待商榷。2012年司法解释,无权处分行为要区别情形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买卖行为,是有效的。而无权处分行为中的处买卖以外的其他行为,比如赠与,则是效力待定的。我们刚举得这个例子,食欲无权处分中的买卖行为,为有效。如果是甲把杯子借给乙,乙却把杯子送给了丙,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效力待定的。
效力形态 | 要件/情形 | 法律后果 |
有效 | 有能力(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履行——合同消灭; 不履行——违约责任 |
意思真(意思表示真实) | ||
不违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
无效 | 欺诈胁迫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 返还(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折价(无法返还时);赔偿(有损失应赔偿);追缴(恶意串通,追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第三人) |
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 ||
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
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
可撤销可变更 | 欺诈 | 合同被撤销,合同无效(同无效合同后果);合同仅变更或者未撤销,合同有效(同有效合同后果) |
胁迫 | ||
重大误解 | ||
显失公平 | ||
乘人之危 | ||
效力待定 | 无权代理行为 | 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同无效合同后果);被追认或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同有效合同后果) |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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