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A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理无效。A项为无效遗嘱。不具有见证资格人在场,并不当然使遗嘱无效,还要看此人是作为遗嘱见证人还是作为一般见证人。若是作为后者存在,遗嘱见证人仍符合法定的人数和条件的,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对遗嘱的效力不产生影响。B项中,王五之子只是作为一般见证人在场。除其之外,尚有村民乙和丙有见证资格,故B项遗嘱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乙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而后无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有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受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但D项,李四虽受威胁,但并不为所动,遗嘱仍然体现本人意见,故为有效遗嘱。
2.【答案】C
【解析】消除影响往往是针对人格权受侵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财产损害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3.【答案】A
【解析】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分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4.【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
5.【答案】C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韩建画漫画丑化李恒的形象并拿到杂志社发表的行为侵害了李恒的名誉权,同时,杂志社得知韩建所画的漫画侵害了李恒的权利仍不删除的行为,也是对李恒的一种侵权。根据法徉规定,韩建和杂志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6.【答案】D
【解析】因该盆名花的死亡,是由甲、乙共同造成,甲、乙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故丁起诉时,可以列甲、乙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选择甲或乙单独为被告,故选项D正确,A、B、C均错。
7.【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一样,可以平等继承遗产,因而B、C项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乙、丙属于代位继承。因此,乙、丙、丁均有权继承遗产。A项正确。
8.【答案】C
【解析】在人格权体系中,只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其他类型的人格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故选C项。
9.【答案】D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耕地上只能从事农业生产,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办砖窑厂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即白某与村民委员会为白某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他们的约定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白某不能取得该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0.【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张某无偿转让财产2000元,而张某有2000元的抚养费债务,他的捐赠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方某作为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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