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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西公务员考试即将拉开序幕,陕西华图也将第一时间为考生转载陕西公务员考试公告及笔试时间。更多陕西公务员相关考试动态敬请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及陕西公务员考试备考专题。为了解决工程招标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痼疾,河南鹤壁放弃通过招标选出最优者的诱惑,而是初选出一批合格者,再以摇号的方式来确定最终中标者,以防权力寻租。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先确定一个拦标价,决定哪几家有摇号资格。拦标价由专业机构编制,财政审计部门评审。允许有合理利润,但不得低于成本。摇号产生3个候选中标人,第一顺位如评审合格将成为最终中标者,不合格则由二、三顺位递补。
面对这种“摇号确定中标者”的做法是否合法的质疑,有律师援引“法不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律原则进行阐释,认为法律虽然没有摇号等形式的规定,但这是新生事物,没有与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冲突,还符合其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要求,这种创新做法应该受到鼓励。
可是,这是典型的专业人士在说“外行话”。“法不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律原则适用的是私权领域,是为了保障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在公权领域,法律的原则是“法无许可即为禁止”,如此要求是为了约束公权力不至于突破法律规定的界限被滥用。
对于如何确定中标者,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两个必备条件: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以此来比照“摇号确定中标者”,其只能满足第二个必备条件中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而“最大限度满足综合评价标准”和“投标价格最低”两个实质性条件均无法满足。
这说明,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选择最优投标者是一种法定要求,而不是招标者可以随意放弃的“诱惑”。因为,在公共工程招标领域,如果无法选择最优投标者,那么必然意味着公共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讲,“摇号确定中标者”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当然,如果我们不是绝对的理想主义者,也可以理解这样的做法其初衷是好的,可问题是,这样做能真正地解决问题吗?
其实,“摇号确定中标者”将一个公开的秘密再度曝光出来,那就是这项制度的设计者提出的,“明定规则难以执行,只能减少权力干预”,即尽管招标投标法明确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有着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一系列流程。但实际情况是,在评标委员会中,业主对谁中标有相当大的操作支配空间,因此在难以保证规则严明的情况下,只有概率最能体现公平。
不过,这与其说是一种制度创新,不如说是一种妥协,以不能保证选择最优投标者的“代价”来换取确定中标者过程中的人为干预。但问题是,这一制度设计的实施效果,想象成分多于实际效果。工程招标过程中,公平公正地确定招标者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确定中标者后如何切实尽到监管之责。既然“摇号确定中标者”的前提是领导干预可以轻易突破制度约束,是不是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也要“摇号监理”来避免领导干预?
当下工程招标中最大的问题是,为什么法律有严密的程序性规定,领导人为干预招标还会如此轻而易举,以至于不得不通过“摇号”的方式予以逃避。问题是,既然干预无处不在,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实质性的问题还是无从解决。这样看来,与其进行“逃避式创新”,不如在约束领导干预权力方面推出一些“硬碰硬”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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