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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年发布的政策文件来看,“裸官”的适用对象主要限定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公职人员,不仅包括各类党政机关中的公职人员,还包括各类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
  但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眼里,“裸官”只有两类:一类是高官,至少是部级以上;另一类是敏感岗位公职人员。因为高级官员负有一定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所以这类特殊的限制,是对权力的限制。
  杨小军表示,涉及“裸官”的规定,目的是“能管住”,即管住权力运行的核心。如果管理对象范围过大,会出现法不责众的现象。因此,管理对象的范围要明确,不主张大范围监管。
  与杨小军观点相反,《法治蓝皮书》认为,我国相关规定要求报告的人员范围过窄。如2006年修改后颁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不包括副处级以下的公职人员。《蓝皮书》认为,这部分人员并非没有“裸官”问题,一些要害部门的公职人员,即便是科级公职人员也具有相当的权力,也可能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危害。
  现行制度制裁乏力
  《法治蓝皮书》指出,尽管制约“裸官”的现行规定数量并不少,但这些规定都缺乏法律权威性。这些避重就轻“掸灰尘”式且华而不实的处罚措施,不足以遏制“裸官”现象的蔓延。颁布的规章越多,规章的权威和效力越趋于递减。
  “现在是,只要汇报就没有问题,完全靠个人的自觉性。”杨小军说,不能仅靠个人申报,要通过正规途径、技术化手段。比如,通过外交文件查询官员及家属申请、加入其他国籍的情况。
  杨小军表示,严格来讲,监督“裸官”的规定不属于地方部门规定的事,应该属于党规、国法的层面。“而且,现有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谁来操作?谁来监督?谁来核实?是否能发现有问题、违反规定的官员?”
  “在我国,传统的内部管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这有两个弊端:一是鞭长莫及;二是监督措施的效力递减。要想对‘裸官’的监督形成有效的推动力,必须上下合力、内外结合。”杨小军说,公开化,让公众监督,是让现有监管制度发挥效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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