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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2)意志的单方性。(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 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 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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