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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题

31. ×[解析]我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但我国存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立法,故题中说我国尚无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错误的。

32. ×[解析]我国古代虽没有完整的民法典,但存在大量民法规范,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买卖制度已经相对成熟。

33. ×[解析]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是正确的。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亦是法律赋予的。如奴隶社会中,奴隶虽有人的自然属性,却无主体资格。

34. √[解析]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4)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本题中,甲到非禁渔区钓鱼的行为,不以行为人的意思为要件,因此是事实行为。

35.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医院对精神病人的行为均负监护责任。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医院要对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36.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配偶作为第一顺位人拒绝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越位。申请宣告失踪则不受此限。

37. ×[解析]  合成物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受同样对待而非集合物。因此,认为合成物为多个物,可成立数个所有权的观点是错误的。

38. ×[解析]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种类物经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特定化的物。

其区分的标准不同。种类物和特定物是从主观角度;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是从客观角度;种类物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是可替代物可因主体选定而特定化。因此,本题说法是错误的。

39. ×[解析]  要物行为,即“实践行为”,是“诺成性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实践民事法律行为”、“现实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小件物品保管,使用借贷等合同的成立,都要求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给对方。

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因此,本题将要物行为与要式行为等同,是错误的。

40. √[解析]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

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票据行为就是典型的无因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为两者划分限于财产范围,因此,两者都属于财产行为是正确的。

三、简答题

41. [参考答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般有: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4)行为合法。

42. [参考答案]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的特征为:

(1)保证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人。

(2)保证人是以信用作为担保的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性的特征。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无效。

43. [参考答案]法人成立的条件包括:

(1)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经营范围等,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的物质保障,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的标志,法人对其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是指财产责任。

四、论述题

44. [参考答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叫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该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一般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中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

45. [参考答案](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脚手架是村委会建办公楼所使用的,对脚手架有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致人损害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供电公司是供电设备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推定主观上存在过错。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对村委会而言,大风不能构成抗辩事由。本案中虽有大风的作用,但对损害结果来讲,能够预见、能够克服、能够避免。村委会应当预见脚手架在外力作用下(包括大风的作用)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并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的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46. [参考答案](1)乙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物,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丙没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优先购买权。

(3)经抵押权人丙同意可以购得此房,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丙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丁同意替甲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虽然没有经丙同意亦可购得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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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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