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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性

  公文语言,可以说是一种循规蹈矩的语言。在同汇上,公文语言严格遵照其同典意义;在造句上,公文语言严格遵循语法规则;在修辞上,公文语言只适当运用比喻、对偶、排比、设问、反话等常规修辞格,而对夸张、通感、暗不等可使事物有较大变形的或曲折达意的修辞格一般不用。这样可以保证公文的不同读者在理解上能够趋向一致,不会因个人的创造性发挥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以说,规范性是公文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保障。

  (三)模式性

  在公务员写作中,沿用一些固定的模式化语句和语同的现象比较常见,有些公文用语甚至在关键之处必须使用。模式化语言对于别的文体来说可能是失败,而对于公文来说却是一种必需。

  公文的体式就是模式化的,每一种体式在写作中都有固定的套路,在套路的实施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些适宜这些套路的语言,沿用它们,方便、简洁、有效。如“特此函复”这一说法,如果换用别的语言来表达,无论怎样努力都不可能这样简练明自。

  公文语言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沿用(日语,如“来函收悉”、“敬请批复”等惯用语,在我国世代相袭,已不知用了多少年。这样的套语有益无害,大家乐意袭用,故意标新立异,反而不伦不类。因此,在公文中常常能见到一些文言同语,它们已经自然地与现代汉语融为一体了。这是公文语言模式性的表现之一,不足为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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