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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市一项重大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某投标人甲虽并非最合适的承包人,但因与该市委领导存在亲戚关系而中标。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侵害原则)。
①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②适当性。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③损害最小。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例:某甲在自家原有的三层楼房顶层违章增建一层楼房,影响了附近居民的采光权,有关部门拆除了某甲的整栋楼房。
三、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做到信息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陈述和申辩,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①获得通知权;②参与权;③表达权,即陈述和申辩权;④监督权。
例:某服装厂因超标排放污水,环保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该厂有权申请处罚听证。
(3)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①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②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2)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公开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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