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纪律要求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振兴计划工作人员,是一项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政策性又很强的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振兴计划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通知》(陕人社函〔2010〕403号)精神和各项纪律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学历、专业、年龄、资质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切实保证把优秀毕业生招聘到基层专业技术岗位上。
(二)对招聘到县以下农村中、小学和乡镇涉农服务机构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服务年限的普通高校本科生,给予奖励金1万元;对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且签订6年以上服务年限的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给予奖励金3万元。
(三)招聘到农村基层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县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资待遇由县区财政按照规定标准按时足额予以发放。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第一年可安排到县区医院实习锻炼。
(四)对招聘到农村基层参加振兴计划且在基层服务满3年者,经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县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可以在本县区境内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五)招聘的从医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的意见(暂行)》(陕政办发〔2013〕36号)中规定的各项待遇。
(六)教育、卫生、涉农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优先。
(七)对违反协议不到基层工作或不履行服务年限的,予以通报,追还奖励金,并不得录聘为省内财政供养单位人员。 (编辑:西安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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