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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首次注册为合格;在下一次注册前取得相应等级教师资格,否则注册为不合格或应及时调整到相应岗位再行注册。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科注册,也可按现任教学科注册。各地可以申请者提供的学历证件或职称证件作为注册的参考条件。从2015年起,凡中小学校新聘用的教师均要求“科证一致”,否则注册不合格或不予注册。
5.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互相通用,按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注册。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二)每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或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能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师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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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小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