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考试大纲I(4)
2013-07-12 17:58:3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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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二、 犯罪既遂的形态
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三、 对既遂犯的处罚
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三、 对预备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二、 犯罪未遂的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三、 对未遂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二、 犯罪中止的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三、 对中止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