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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
  拾金不昧,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从失主的角度看,东西失而复得,对归还者给予一定的钱物表示感谢,似乎是人之常情。抛开这种感情的因素不谈,拾到东西,人家在保管、联系、归还等环节,总是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给予一定的保管费用,更是里所应当。广州此番以规定的形式,将这一人之常情制度化,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从内心而言,我们当然希望人人都能够主动拾金不昧。但是从现实来看,这样的道德诉求有些脱离实际。对拾获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其实更加有利于拾金不昧这一传统得以发扬光大。倘若羞于谈报酬甚至不鼓励报酬,则容易导致拾获人失去归还的动力,将拾金不昧变为拾金而昧,给失主造成损失,对社会风尚更是一种打击。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的3%。日本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得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不难看出,一些国家对于拾金不昧同样也有物质鼓励措施,这不仅是因为单纯依靠道德约束无法实现物归原主,更是基于经济人理性作出的合乎市场精神的抉择。
  眼下,对于我们而言,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该不该给报酬的问题,而是在物质激励的基础上,如何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整体国民的道德素质,让道德的光芒普照整个中华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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