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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信力决定生命力。如果“第三方”缺乏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只是“和事老”、“和稀泥”的角色,就会成为摆设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规定,广东各地级以上市都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这标志着广东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将纳入法治轨道,“医闹”有望淡出“江湖”。
  近年来,我国进入矛盾凸显期,医患纠纷日益增多。由于患者维权渠道不畅,导致暴力冲突屡屡发生。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有两条出路:一是行政调解;二是法律诉讼。然而,对于患者来说,这两条路都是障碍重重。行政调解缺乏公信力,法律诉讼耗不起。在这样的困境中,很多患者选择了成本低、见效快的“医闹”方式。
  医患是一对矛盾体。由于患者和医院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诉求也不同,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对于有错还是无错、错大还是错小,很难达成一致。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独立、公正、专业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第三方调解机构能否立得住,关键是看有没有公信力。可以说,公信力决定生命力。如果“第三方”缺乏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只是“和事老”、“和稀泥”的角色,就会成为摆设,甚至很难生存下去。
  从各地的成功实践来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具有公益性,运行经费由政府承担,而不是从医患双方收取;第二,具有独立性,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也和医院没有利益关系,但可隶属于政府或司法部门;第三,具有专业性,建立一个包括法学和医学人才在内的权威专家库,共同参与医疗过错鉴定,保证调解结果公平公正,使人信服。
  当然,医疗纠纷解决的最大难点,还是赔偿问题,将调解与保险相结合,是第三方调解机制成功的重要经验。目前,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人民调解机制,但因医院未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使得调解成功的案子成为“空调”,患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因此,在医院中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是调解成功的重要保障。凡是涉及赔偿的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不能“私了”,必须经第三方调解。调解成功后,保险公司以调解结果为依据,代医疗机构进行赔偿。这样一来,既化解了医院的风险,也保证了患者的利益,堪称双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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