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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暂无简介
作者:宕子

  深圳市政府昨天公报了经过重新修改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根据新的实施细则,深圳市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辞退,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8月15日《广州日报》)

  公务员的“金饭碗”被打破了,于我国僵化落后的人事制度而言,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和创举,确实是一件可喜的事儿。兴奋之余,笔者特意上了深圳市人事局的网站,查阅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原文,却发现所谓的“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辞退”这一具有开先河意义的条款开出的必将是一朵不结果实的“谎花”。

  为什么这样说呢?原来,《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只是提出了评估谁的问题,至于谁来评估,怎么评估的问题却一个字都没有提到。要量一个物体的长度,总得先有一把标准的尺子吧;那么,公务员称不称职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为此,笔者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对于“称职”或“不称职”的标准也缺乏清晰的界定,并且依靠的只是公务员自身、其同事(即所谓“群众”)、或其领导而不是其服务的对象的评价——其实,只有其服务对象,才是最权威的评价者。正因为如此,每年年底对公务员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无非就是大家填个表,签个字,如果没有犯什么原则性的错误,或得罪了某位心眼小的领导,大家都是“称职”。至于与奖金挂钩的“优秀”级别,则要么是大家轮流上,要么是领导说了算。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各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可就算工作做得再差的人,没有人会说自己不称职的;而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同事或领导,大家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对于个别不称职的同事也会睁只眼闭只眼——只要与自己没有利益冲突,得罪人的事情谁也不会做。于是,大家一团和气,皆大欢喜。出于种种考虑,程度较轻的得罪人的事情一般人尚且都不愿意做,何况与“辞退”挂钩的这种砸人饭碗的事呢?

  另外,当把“不称职”与“辞退”挂钩后,却又缺少明确的评价标准,在目前中国这种“官本位”的社会里,“辞退”条款会不会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的工具呢?“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这种可能绝对也是无法避免的。

  因此,不管是《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有关考核的条款,都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切实解决谁来评和怎么评这两个问题。否则,此项新政策的出台将不会产生任何积极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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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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