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区备考之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我的地盘听我的)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这里的“领域”不仅包括一国的领水、领空、领土,还包括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根据此原则,意味着但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用中国刑法。比如一个俄罗斯公民在中国的民航飞机上枪杀了一名美国公民,因为犯罪的发生地是在中国的航空器上,故而中国的刑法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原则(我的人我要管)
属人管辖的原则即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只要是中国人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只要是中国人犯罪的,中国的刑法都是有管辖权的,但是比如说普通老百姓在国外犯罪的,罪行比较轻,就是他所犯的罪最高刑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是如果是中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因为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有身份的人,所以不管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是无条件适用中国刑法。由此可见,中国刑法对于中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要求更加的严格。
3.保护管辖原则(外人域外犯我)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说明保护管辖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外国人所犯罪行较重,比如故意杀人或者抢劫的犯罪行为,二是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比如当年的湄公河惨案,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糯康,缅甸人,在湄公河杀害了中国船员,符合保护管辖的原则,中国刑法有管辖权。
4.普遍管辖原则
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即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如反人类罪、海盗罪、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等。如果罪行属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并且在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那中国刑法就有管辖权,比如亚丁湾护航事件,亚丁湾位于印度洋的西北角,为什么中国的军舰可以去亚丁湾打击海盗,就因为海盗罪是全世界打击的犯罪种类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我国规定,是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属人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相结合。
(编辑: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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