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组织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居委会性质】
《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十八大报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居委会与上级政府的关系】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开展工作。
3、【居委会主要任务】
(陕西省)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和睦相处,加强民族团结;
(二)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进行监督和对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帮助;
(三)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孤老残幼生活保障和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等项工作;
4、【居委会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5、【居委会下设机构:居委会下属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 2)治安保卫委员会 3)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4)社会福利委员会 5)计划生育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6、【居民小组】
1)居民委员会最基层的执行机构。
2)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3)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4)居民小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三年)
5)入住率不足50%的成立居民小组,由相邻社区居委会代管。
7、【居委会经费与开支】
1)居委会可以兴办有偿的服务性事业。
2)居委会从事经营性范围,必须纳税,利润自由支配。
3)居委会工作经费由不设区的市、区政府、或上级政府拨付。(日常办公经费+委办事务所需经费)
4)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补贴:主要来源于上级拨付,同时,经居委会同意,可以从居委会收入中补贴。(经济发达的居委会)
5)居委会的财产居委会管。
6)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九条
8、【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
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满十五年,其中主任、副主任任职在三届以上(9年以上),不再任职又无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生活补贴。
9、【家属委员会】
1、家属聚居的大型单位成立家属委员会。
2、家属委员会与社区、街道办和上级政府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3、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10、【社区选举特别规则】
1)选民委托权的规定
有选举权的居民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但受委托人不得接受三人以上的委托。
2)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选举过半数的有效选票,始得当选。
3)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2人。
4)居民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居委会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5)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重新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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