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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2)职权性;(3)监督性;(4)程序性;(5)救济性。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规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几种情况是:(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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