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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以上三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三者共同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也是出题的陷阱所在,下面逐一分析下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受让人受让时如果知道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是出卖人无权处分的,则无论其花了多少钱,或者即使登记不动产或者占有动产,也不构成善意取得。如:甲乙是夫妻,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某日,甲为筹集资金,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子卖给丙,丙知道该房子是甲乙共同财产,但想着房屋增值空间大,遂以市场价格买下该房子并进行了房屋登记,问丙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吗?答: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丙虽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进行了登记,但受让时不是善意的,因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不能享有房子所有权。丙支付的购房款可以依据民间借贷要求甲返还。
第二个条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要以合理的价格,法律对该合理的价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参考市场价格。如:甲将代为保管的一块手表赠与乙,乙能否取得该块手表的所有权?答:因为乙是接受赠与,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乙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乙不能取得该块手表的所有权。
第三个条件:“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不动产没有登记,或者动产没有交付,也不能善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法律后果: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考试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拾得遗失物到底需不需要返还以及是否支付悬赏这个考点,那么关于这个问题,掌握如下七个法条,就会迎刃而解。
1、《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返还】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4、《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遗失物保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拾金不昧】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合以上知识点,总结如下案例分析题:
2016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石块,该玉石块被乙捡到。
1、假设在乙向甲交还玉石之前,乙不慎将玉石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乙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依《物权法》第111条:“抬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假设甲在丢失玉石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石并送还,愿原以现金5000元酬讨。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石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オ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4、假设乙拾得玉石后将其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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