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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陕西公务 员考试时间节点】
【2022陕西公务 员备考答疑: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报考人员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之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非公有制单位、农村(社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的工作经历;在部队服役、自谋职业或个体经营的经历,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之前的实习、见习等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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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陕西公务 员考试每日一练---
1、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A. 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时发现乙打碎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 甲持枪闯进某单位的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 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 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再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答案】 B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甲正在持枪抢劫,乙的同事为了保护单位财产和乙的生命,将甲砸成重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选择B选项。
A项:甲将乙抓住后,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甲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C项:甲故意辱骂激怒乙,引诱乙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乙实施侵害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属于防卫挑拨。
D项:甲将乙打倒并抢走财物时,此时并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 D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题目中犯罪人已经看到王某昏迷倒地,说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不是正在进行中,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张某仍猛刺王某心脏的行为具有杀死王某的故意,从而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选择D选项。
A项:王某昏迷倒地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B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而是构成故意犯罪。
C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王某昏迷倒地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更不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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