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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对象。最高检日前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大幅提高所经营的药房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价格并对公众销售,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最终几名犯罪嫌疑人都受到了惩处。
【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系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苏某、王某分别系该公司下属药店的店长。2020年1月21日,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公司下属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并通知各店长执行。
随后,该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公众销售,其中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从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发仅六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防疫秩序。
据了解,按照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从生产到零售)有以下4种行为的,就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造成市面上商品人为供不应求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同样是人为的造成市面商品供不应求,认为造成价格虚高以谋求更大利润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同样也是非法囤积货物,导致商品供应不足,以达到价格急速上涨的目的。
4、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用品的过程中,虽然未大幅度涨价,但强制性的将防疫用品与该店内其他商品搭配售卖,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行为,也属于哄抬价格。比如说,要求在本店买一个口罩就需要买一件其他什么商品,或者消费额达到多少才可以买口罩,否则就不卖。
【聚焦观点】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基本民生物品的价格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也要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统筹考虑稳定市场秩序与恢复市场活力,为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新京网报,消除公众因疫情导致的“抢购”重要商品和生活必需品的行为,需要加强稳定商品供给,从商品研发、物流配送、价格控制、质量保障上下功夫,防止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以次充好、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毕竟,产生盲目消费抢购的更关键原因,还在于消费者缺乏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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